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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申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新疆鑫成大口径塑料螺旋管制品有限公司与詹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新疆鑫成大口径塑料螺旋管制品有限公司,詹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申字第14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鑫成大口径塑料螺旋管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陈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林雪红,女,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詹戈,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总监,住乌鲁木齐市青年路。再审申请人新疆鑫成大口径塑料螺旋管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詹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乌中民一终字第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新疆鑫成大口径塑料螺旋管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新疆鑫成大口径塑料螺旋管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疆鑫成大口径塑料螺旋管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乌 日 娜代理审判员 库西塔尔代理审判员 赵 亚 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