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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瓯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叶某、金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金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瓯刑初字第12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因本案于2014年4月30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金某。因本案于2014年4月30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4)1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朝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叶某先后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瓯锦园18幢601室、南白象街道霞坊村门前浃10号通过互联网注册了qq号和“www.game61.com”、www.game918.com等赌博网站的账号(昵称为鸿盛网络),同时雇佣被告人金某来帮忙,然后在这些网站上宣传自己从事赌博“虚拟币”的兑换与结算服务,以此鼓动网络赌博人员从其手中购买“虚拟币”进行赌博,并以低买高卖“虚拟币”的形式获取利益。至2014年4月30日被查获为止,被告人叶某等通过银行卡、网银u盾向他人出售“虚拟币”共计人民币3604528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金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已退出违法所得52000元,被告人金某已退出违法所得1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季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说明、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电脑光盘资料、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金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被告人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结合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对被告人叶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金某可以减轻处罚,并均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存于本院的被告人叶某违法所得52000元,被告人金某违法所得18000元,均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法亮人民陪审员  彭国清人民陪审员  卢和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洁判决书援引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