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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民申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涛与福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涛,福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申字第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涛,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黄秀虹,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春芳,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张涛因与被申请人福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1)晋民初字第2087号民事裁定,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涛申请再审称:其在晋安区人民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后,向晋安区人民法院邮寄回避申请书。晋安区人民法院没有对其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后,迳行裁定按撤诉处理。因此原审裁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所列法定应当再审的情形:(2)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6)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8)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故请求:撤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1)晋民初字第2087号民事裁定,本案重新进行审理或由中院提审。福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申请没有理由,应予以驳回。本院审理查明: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以法院特快专递方式向再审申请人张涛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5月26日上午九点开庭。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5月23日收到该传票。再审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涛在再审时提交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开庭之前已向晋安区人民法院提交回避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张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因此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没有理由,应予以驳回。综上,张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邹唐敏审 判 员  林祥伟代理审判员  潘晓慧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秀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