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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诉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黄宗德、阳金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宗德,阳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诉保字第178号申请人安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华南,系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黄宗德,男。被申请人阳金娥,女。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安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黄宗德、阳金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安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宗德、阳金娥的银行存款15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宗德、阳金娥的银行存款15000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予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斌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伊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