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轮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东中廷与库尔勒美顿彩钢有限责任公司工资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中廷,库尔勒美顿彩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轮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东中廷,男,汉族,1985年1月13日出生,现住址:新疆焉耆县,农民。被执行人库尔勒美顿彩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宗会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轮劳人仲字第(2014)05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应尽的给付义务,并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库尔勒美顿彩钢有限责任公司在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库尔勒美顿彩钢有限责任公司在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支行存款伍仟零伍拾(5,050.00)元划拨至轮台县人民法院。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海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