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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民初字第49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邳州市志国傲绿神农肥料科技有限公司京杭大酒店与江苏国轮轮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邳州市志国傲绿神农肥料科技有限公司京杭大酒店,江苏国轮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民初字第4978号原告邳州市志国傲绿神农肥料科技有限公司京杭大酒店。法定代表人邹宣文。委托代理人庄思武。被告江苏国轮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千富。委托代理人周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邳州市志国傲绿神农肥料科技有限公司京杭大酒店诉被告江苏国轮轮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缴清诉讼费用,经本院催告后仍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邳州市志国傲绿神农肥料科技有限公司京杭大酒店在法定诉讼费交纳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邳州市志国傲绿神农肥料科技有限公司京杭大酒店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贺 峰审 判 员  衡永红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