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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202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荣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晓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2024-1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荣成市伟德东路9号。被执行人王晓峰,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晓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行执字第13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