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非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思平、张燕真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思平,张燕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仙非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仙游县计划生育服务大楼。法定代表人蔡爱兰,局长。被执行人张思平,男,住仙游县。被执行人张燕真,女,住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思平、张燕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一案中,向两被执行人送达(2014)仙执审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限两被执行人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1576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先后对两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仙游县人民法院(2014)仙执审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玉珍执行员 张世伟执行员 王国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章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