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黄民初字第04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严中如与董金国、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中如,董金国,徐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射黄民初字第0491号原告严中如。被告董金国。被告徐洪波。原告严中如诉被告董金国、徐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中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金国、徐洪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中如诉称:2012年被告董金国向原告女儿严爱萍借款10000元,2013年严爱萍急需用钱因董金国无力偿还即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同时,严爱萍将对董金国的10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2013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董金国索要该笔借款时,董金国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3年9月30日前还3000元,2013年10月30日前还3000元,2013年11月30日前还4000元。2014年6月16日,被告徐某亲笔书写一张说明,自愿表示为被告董金国向原告的10000元借款作担保。到期后,被告董金国分文未还,被告徐某也未履行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多次向两被告索款未果,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董金国立即归还10000元借款,被告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董金国未作答辩。被告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7日,被告董金国向原告立据借款,载明:今借到严中如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每月还3000元即2013年9月30日前还3000元,2013年10月30日前还3000元,2013年11月30日前全部还清(即还4000元)。2013年11月16日,被告徐某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说明一份,载明:董金国欠严中如人民币壹万元在2014年6月30日前还清,由我徐某担保还清。到期后,被告董金国未按约偿还借款,被告徐某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追款未果,引发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条原件、担保承诺说明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严中如与被告董金国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董金国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某自愿出具担保说明为该笔借款作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应为连带责任担保,且在担保期限内。借款人董金国未按约偿还借款,债权人严中如即原告可以要求债务人董金国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徐某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徐某对被告董金国向原告的借款100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金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严中如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徐洪波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董金国、徐洪波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法院(该院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郭 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明旺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