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行非审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局与王偕惠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局,王偕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法行非审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福大道12号南岸区行政中心B1区16楼,机构代码74289821-9。法定代表人刘俊,局长。被执行人王偕惠,女,汉族,1957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局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南岸卫医罚(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4年5月16日,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局作出了南岸卫医罚(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南岸卫医罚(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南岸区卫生局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南岸卫医罚(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政人民陪审员 胡晓蓉人民陪审员 刘安碧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