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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济南源利置业有限公司与丛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源利置业有限公司,丛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27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源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张兆东,总经理。被执行人丛聪,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丛聪之妻王丽莎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山东省立医院于2014年6月3日出具的丛聪的死亡证明书及济南市公安局无影山派出所于2014年6月11日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证实丛聪于2014年6月3日因病死亡且于2014年6月11日销户。其遗产继承人尚未作出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东执行员 郭本厚执行员 崔运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甲宗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