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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唐民初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江苏澳斯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倪杨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澳斯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倪杨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唐民初字第00847号原告江苏澳斯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外环北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郭福鸣。委托代理人周小兵。委托代理人孙鹏飞。被告倪杨锜。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澳斯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倪杨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澳斯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澳斯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江苏澳斯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怀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