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冼秀凤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秀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刑初字第46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冼秀凤,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0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张甫,广西还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4)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冼秀凤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其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冼秀凤及其辩护人张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冼秀凤在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88酒吧内9号卡座与表妹郑亚妹、表妹夫莫明福等亲戚朋友喝酒。期间,乘他人不注意,被告人冼秀凤从沙发上盗走莫明福的黑色男式钱包,后到酒吧女厕所内,取出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占为已有,将钱包丢弃于厕所垃圾桶内。后钱包被酒吧工作人员拾得归还被害人莫明福。2013年9月26日,被告人冼秀凤在其居住的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金侨花园B栋601室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被告人冼秀凤赔偿莫明福人民币6000元,取得对方谅解。被告人冼秀凤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冼秀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被害人莫明福陈述,证人郑亚妹、刘桂华证言,被告人冼秀凤的供述,估价结论书及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冼秀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冼秀凤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冼秀凤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冼秀凤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在哺乳期,新生女儿有病,亦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损失,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洗秀凤适用缓刑”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冼秀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冼秀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华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桂岚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的活动,进放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