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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执字第31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刘绪聪与青岛世原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刘绪聪,青岛世原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胶执字第3168号申请人执行人刘绪聪,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世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金炳椿,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2)第219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胶劳人仲案字(2012)第2194号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仙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