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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执字第195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吉业与被执行人吴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吉业,吴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1955-2号申请执行人:王吉业,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吴文斌,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吉业与被执行人吴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吉业以(2013)莱州民初字第43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文斌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文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吴文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文斌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文斌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文斌的银行存款1553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