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954号原告郭某某,女,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株洲市石峰区。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石婷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宾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