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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12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薛会斌张瑞芝与长安区王寺街办冯党村及五组征地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会斌,张瑞芝,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263号申请执行人薛会斌,男,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张瑞芝,女,汉族,职业同上。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宏伟,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薛成普,系该组组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1927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薛会斌、张瑞芝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在申请执行人薛会斌、张瑞芝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冯党村及其五组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时,本院在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阳信用社,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技信息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安执字第01263号之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