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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民初字第96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漳州市亿明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南靖龙兴林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漳州市亿明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南靖龙兴林业有限公司,厦门万禾园辐照技术有限公司,邹林兴,陈瑞珍,郑玮,胡艺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961-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责人丘毅亨,行长。委托代理人林锦宗,上海东方华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帮锋,上海东方华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漳州市亿明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斌,总经理。被告南靖龙兴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艺涵,总经理。被告厦门万禾园辐照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86484-X法定代表人郑玮,总经理。被告邹林兴,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瑞珍,女,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郑玮,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胡艺涵,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以上七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朝东,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七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施少杰,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漳州市亿明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南靖龙兴林业有限公司、厦门万禾园辐照技术有限公司、邹林兴、陈瑞珍、郑玮、胡艺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04元,减半收取30802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叶炳坤审 判 员  陈 杰代理审判员  曹滢颖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国辉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