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广东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东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120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12号2-4楼。法定代表人:夏卫兵,主任。委托代理人:谢佩雯、许佳欣,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广东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98号信源大厦1903-1908房。法定代表人:胡飞。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6月26日送达的穗公积金中心天河责字(2014)135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2014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已经提起诉讼案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强制执行的穗公积金中心天河责字(2014)135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栋代理审判员 黎锦明代理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嘉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