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行非执一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0)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熊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行非执一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熊某。被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熊某系夫妻。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计生征字(2014)第01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以(2014)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21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4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69688元,执行案款人民币20000元,未执行的案款为人民币49688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陂计生征字(2014)第01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新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成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