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商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宁波汉德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卓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汉德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卓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商初字第1216号原告:宁波汉德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扬帆路999弄4号﹤10-4﹥。法定代表人:邬晶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司徒建成,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兴伟,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宁波市卓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西北街1号7-1。法定代表人:吴爱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沙亮亮,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汉德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卓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卓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汉德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卓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6632元,减半收取483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3316元,由原告宁波汉德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怡代理审判员 齐 琦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琼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