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四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镇赉丰润粮油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镇赉丰润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镇赉县丰盛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天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德惠天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赵天地,刘颖,李玉武,曹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四初字第124-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代表人:高军,行长。被告:镇赉丰润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镇赉县。法定代表人:曹颖,董事长。被告:镇赉县丰盛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镇赉县。法定代表人:马树坤,董事长。被告:吉林省天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张焕荣,董事长。被告:德惠天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德惠市松花江镇。法定代表人:张焕荣,董事长。被告:赵天地,男,蒙古族,1973年11月3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刘颖,女,汉族,1975年6月3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李玉武,男,汉族,1958年8月13日生,现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曹颖,女,汉族,1965年10月27日生,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镇赉丰润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镇赉县丰盛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天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德惠天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赵天地、刘颖、李玉武、曹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5213.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镇赉丰润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镇赉县丰盛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天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德惠天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赵天地、刘颖、李玉武、曹颖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213.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业春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代理审判员 谷 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