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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河南凯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阳市三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凯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阳市三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河南凯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俊生,任公司总经理。地址: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阳光四季园17号402、403号。委托代理人赵宇,郑州市中原区石佛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阳市三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发表人秦文九,任公司董事长。地址:南阳市白河大道东段三川花园。原告河南凯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市三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凯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9元,减半收取3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王 勉审判员 李铭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