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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鹿行审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刘建飞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刘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鹿行审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梁鹿林,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国良,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刘建飞,男,生于1983年8月3号,汉族,住本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鹿人防行罚决字(2012)4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催告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的鹿人防行罚决字(2012)4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孙现义审判员  宋 琨审判员  陈 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