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与曹见利、张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曹见利,张中华,王志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173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被告曹见利,女,汉族,1979年03月07日生,住滑县。被告张中华,男,汉族,1981年04月09日生,住滑县。被告王志峰,男,汉族,1977年09月23日生,住滑县。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诉曹见利、张中华、王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退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褚玉峰审 判 员 马胜琴人民陪审员 汪志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