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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浉执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振茂置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振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浉执字第253-1号申请人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士会,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绪银,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系新城公司项目负责人,住信阳市浉河区新马路38号。被执行人河南振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法定代表人孙锦源,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信阳新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郑绪银申请执行河南振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河南振茂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振茂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3351.9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传毅审判员  杨 虹审判员  吕少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四日书记员  张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