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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审刑执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徐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徐田颖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执字第1519号罪犯徐某某,男,现于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8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某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以(2012)大刑二终字第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10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5年2月5日止。执行机关于2014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获辽宁省大连市单项奖励1次,截止2014年4月考核分累计达155分。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不变。(刑期至2014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夏红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迟佳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