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秀执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许秀娟与安庆市洪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秀娟,安庆洪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秀执字第00525号申请执行人:许秀娟,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枞阳县。被执行人:安庆洪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秀民一初字第011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庆洪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法定义务及缴纳执行费用9461元,但被执行人安庆洪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庆洪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建行安庆分行城中支行银行存款101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代理审判员 方 超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