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督字第033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3310胡文鑫申请长沙宁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文鑫,长沙宁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督字第03310号申请人胡文鑫。被申请人长沙宁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桂花园(现芙蓉中路一段119号)2101房。法定代表人高腾。申请人胡文鑫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在督促程序法定期限内无法向被申请人长沙宁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支付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4年9月24日(2014)开民督字第0331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胡文鑫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解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