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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催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余姚市双赢塑化有限公司、丁岳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双赢塑化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余催字第42号申请人余姚市双赢塑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岳海。申请人余姚市双赢塑化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6月24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信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20005324355807号(票面金额为78340元、出票人宁波亿鑫诚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云环瑞鑫电子有限公司)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双赢塑化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严 航审 判 员  邵成飞代理审判员  岑益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谢芸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