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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中法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肖呈生、李月华等与黄绍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呈生,李月华,吴称财,吴佳豪,吴宇聪,黄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肖呈生。申请执行人李月华。申请执行人吴称财。申请执行人吴佳豪。申请执行人吴宇聪。被执行人黄绍平,工人,正在服刑)。本院在执行本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0)株中法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肖呈生、李月华、吴称财、吴佳豪、吴宇聪与被执行人黄绍平故意杀人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绍平已支付赔偿款5万元给申请执行人肖呈生、李月华、、吴称财、吴佳豪、吴宇聪。因被执行人黄绍平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未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肖呈生、李月华、吴称财、吴佳豪、吴宇聪向本院申请终结对被执行人黄绍平其余赔偿款项的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株中法刑一初字第20号、(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祥审判员  汪 萍审判员  刘建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庞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