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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152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高海成与刘海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成,刘海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523-1号原告高海成,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贾全文,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海良,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成诉被告刘海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4日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海良所有的豫P×××××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代志军人民陪审员  孙长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