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商初字第018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季传凤、杨泗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季传凤,杨泗胜,徐得超,徐德胜,杨绪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商初字第01822号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被告季传凤,居民。被告杨泗胜,号码320721195909082616,居民。被告徐得超,居民。被告徐德胜,居民。被告杨绪晓,居民。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季传凤、杨泗胜、徐得超、徐德胜、杨绪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季传凤、杨泗胜、徐得超、徐德胜、杨绪晓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季传凤、杨泗胜、徐得超、徐德胜、杨绪晓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