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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商初字第018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季传凤、杨泗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季传凤,杨泗胜,徐得超,徐德胜,杨绪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商初字第01822号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超。被告季传凤,居民。被告杨泗胜,号码320721195909082616,居民。被告徐得超,居民。被告徐德胜,居民。被告杨绪晓,居民。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季传凤、杨泗胜、徐得超、徐德胜、杨绪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季传凤、杨泗胜、徐得超、徐德胜、杨绪晓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季传凤、杨泗胜、徐得超、徐德胜、杨绪晓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