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刑执释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宋兆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兆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刑执释字第995号罪犯宋兆建,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了(2010)即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兆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2012年5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五年一个月,罚金已缴纳一万元。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宋兆建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宋兆建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宋兆建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兆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兆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6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审 判 员 杨保国人民陪审员 王 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文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