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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碾执字第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李保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平,高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碾执字第0146-1号申请执行人李保平,教师。被执行人高雷,教师。申请执行人李保平与被执行人高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邳碾民初字第0216号民事调解书:高雷偿还李保平借款本金6万元、利息2000元,合计62000元,于2014年4月1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975元,由高雷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30000元,并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高雷的工资账户。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碾执字第014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张 坤执行员  杜万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滨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