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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民再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金梅与金能秦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金梅,金能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再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梅,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美国国籍,住所地HOWARNY11414USA(美国霍华德),现住NEWYORKNY.1002,护照号码11257664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能秦,男,194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金梅因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再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金梅上诉称:上诉人系美籍华人,属于外籍人,本案诉讼店面面积达474.43平方米,该店面在被上诉人起诉的2009年3月份,其价值即诉讼标的超过3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调整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所有权确认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本案系上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并非一个初审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上诉人在最初一审的提交答辩状期间并未提出管辖异议,管辖权即已确定。且该案已经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实体裁决虽被撤销,但是所经程序仍具有程序上的效力,不可逆转。现当事人无权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