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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洪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南京鑫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福建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鑫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福建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洪商初字第69号原告南京鑫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机场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华。委托代理人史定国,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紫金西路5-1号。法定代表人江新昌,福建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林旺,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丘兴丰,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鑫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以已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鑫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南京鑫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戴祖庆人民陪审员  郭景芝人民陪审员  陈益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