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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申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孝义市房管物业有限公司与孝义市兴盛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赵凯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孝义市房管物业有限公司,孝义市兴盛住宅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申字第5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孝义市房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义市府前街。法定代表人:姬芳云,本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孝义市兴盛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孝义市建设街兴盛住宅小区31号楼4楼。负责人:郭士胡,本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武俊清,男,1964年9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晋波,山西晋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孝义市房管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申请人孝义市兴盛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兴盛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吕民一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8月4日,物业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物业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生效判决认定物业公司与兴盛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0年6月20日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并收取了业主2010年5、6月份电费151953.78元。现物业公司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物业公司与兴盛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更没有收取业主2010年5、6月份电费151953.78元。与兴盛小区业主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是孝义市城市住宅综合开发公司,收取兴盛小区业主2010年5、6月份电费151953.78元的是三贤居委会和兴盛小区业主委员会(由孝义市城市住宅综合开发公司代收)。该新证据是:(1)孝义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即孝义市房管局)等政府部门《关于2010年6月20日前孝义市兴盛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情况说明》;(2)2010年2月5日,三贤居委会通告、孝义市房产管理中心原副主任张晓东(分管物业工作)证言;孝义市城市住宅综合开发公司职工吴晓兵、杨静证言。(3)从2010年2月起至2010年6月20日止,收取小区业主电费、水费、物业费收据(收取人为三贤居委会与兴盛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三贤居委会收到业主电费、水费、物业费等现金收条。(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仅依据与本案无任何关联的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吕民一终字第254号民事判决确认的错误事实,认定物业公司与兴盛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0年6月20日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对物业公司提供的其他能够证明本案事实真相的证据不予采信错误。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条件,请依法再审。兴盛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认为,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建康审 判 员  郭民贞代理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