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81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杨小虎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小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8153号罪犯杨小虎,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洪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第二十二监区服刑。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以(2009)和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小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0日经本院依法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杨小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小虎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小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小虎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