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蔺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刘中与被告牟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牟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蔺民初字第481号原告刘中,男,生于1977年8月14日,汉族,农民。被告牟国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与被告牟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中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简亚玲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