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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宜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宜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褚晓曙,理事长。被执行人孙宜银,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山商初字【城头】第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宜银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