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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民初字第63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彩会与王佳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会,王佳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6304号原告王彩会。被告王佳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会诉被告王佳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彩会于2014年10月24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彩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刁 振 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宗宽存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