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民初字第63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彩会与王佳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会,王佳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6304号原告王彩会。被告王佳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会诉被告王佳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彩会于2014年10月24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彩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刁 振 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宗宽存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