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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033号上诉人柳山河与被上诉人武汉恒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山河,武汉恒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0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山河,男,1964年6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代理人:石光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代理人:江炜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恒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64-282号万信时代17层1703号-1号。法定代表人:高建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克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魏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力,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柳山河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恒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空人力公司)、被上诉人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虎涂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4)鄂硚口丰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柳山河的委托代理人石光恒,被上诉人恒空人力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克强,被上诉人双虎涂料公司委托代理人邓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9月7日,柳山河入职恒空人力公司,并被派遣至双虎涂料公司工作。柳山河与恒空人力公司分别签订了期限为2006年9月7日至2007年9月6日、2007年9月7日至2008年9月6日、2008年9月7日至2009年3月6日、2009年3月7日至2012年3月5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3月6日,柳山河与恒空人力公司签订了一份从2012年3月7日起没有终止期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柳山河于2012年开始休年休假。2013年7月4日,因双虎涂料公司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的厂区政策性搬迁。恒空人力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19日两次通知柳山河于接到通知之日7日内到双虎涂料公司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一路的厂区工作。柳山河拒不到岗。2013年9月12日,柳山河向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一、解除柳山河与恒空人力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恒空人力公司和双虎涂料公司支付柳山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515.55元;三、恒空人力公司和双虎涂料公司支付柳山河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2279.20元;四、恒空人力公司和双虎涂料公司支付柳山河2013年7月4日至今的待岗工资3900元;五、恒空人力公司和双虎涂料公司向柳山河支付2007年至2011年年休假工资7511.40元;六、恒空人力公司和双虎涂料公司为柳山河补缴2005年至2013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同年12月3日,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硚劳人仲裁字(2013)2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恒空人力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为柳山河补缴2006年9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柳山河承担个人缴费部分。二、驳回柳山河的其他仲裁请求。柳山河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3年12月17日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一、解除柳山河与恒空人力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恒空人力公司和双虎涂料公司支付柳山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426.40元(2178.30元/月×8个月);三、恒空人力公司和双虎涂料公司支付柳山河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2279.20元(2178.30元/月×24个月);四、恒空人力公司和双虎涂料公司支付柳山河2013年7月4日至今的待岗工资3900元(1300元/月×3个月);五、恒空人力公司和双虎涂料公司向柳山河支付2007年至2011年年休假工资7511.40元(2178.30元/月÷21.75天/月×5天/年×5年×3);六、恒空人力公司和双虎涂料公司为柳山河补缴2005年至2013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原审法院另查明,柳山河2013年7月以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178.30元/月。原审法院认为:1、双虎涂料公司因厂区政策性搬迁,恒空人力公司和双虎涂料公司安排柳山河到新地点工作,该项工作安排不违反法律规定。而柳山河在接到恒空公司的通知后仍拒不到岗,其行为属于自动解除与恒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双虎涂料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现柳山河要求解除与恒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同时其要求恒空人力公司和双虎涂料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院不予支持。2、柳山河与恒空人力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于2012年3月7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柳山河要求恒空人力公司和双虎涂料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院不予支持。3、柳山河自行解除劳动关系后,并不存在待岗情形,故其要求恒空人力公司和双虎涂料公司支付待岗工资的请求亦不予支持。4、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柳山河未休年休假,有权要求年休假工资报酬。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故柳山河要求恒空人力公司和双虎涂料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应予以支持。但计算标准有误,应从2008年(《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生效之日)起算。5、关于柳山河要求恒空人力公司和双虎涂料公司为其补缴2005年至2013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恒空人力公司是否为柳山河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管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此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恒空人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柳山河年休假工资6009.10元(2178.30元/月÷21.75天/月×5天/年×4年×3)。二、驳回柳山河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柳山河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2005年上诉人就到恒空人力公司工作,2006年在双虎涂料公司的安排下与恒空人力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两被上诉人从未给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因两被上诉人未给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两被上诉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为上诉人补缴社会保险。2、在上诉人工作期间,虽然签订了多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上诉人完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签订,所以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上诉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上诉人在工作期间从未休过年休假,所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两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一、撤销原判;二、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三、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426.4元;四、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2279.2元;五、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3年7月4日至今的待岗工资3900元;六、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7511.4元;七、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2005年至2013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八、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恒空人力公司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上诉人属是自动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更不应支付待岗工资。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社保由他自己缴纳,不由我们公司承担,我们要求他办理社保他自己不愿意办。年休假工资我们已经支付过一倍,应该只支付两倍。双虎涂料公司答辩称:1.我们公司是按照政府的要求搬迁,跟上诉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我们将个人退回,恒空公司给他发了两次通知他都不来上班,应该是自动离职。2.无固定期限双倍工资不应支付,我们每次都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了没有期限的劳动合同,我们是符合法律规定的。3.待岗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年休假工资没有看到他应该休年假的证据。4.社保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二审庭审过程中,柳山河提交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2013年10月22日用人单位解除了与柳山河之间的劳动关系,进一步证明2013年10月15日之前柳山河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柳山河不存在自动离职的事实。恒空人力公司和双虎涂料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因柳山河在仲裁阶段已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恒空人力公司下达该通知前双方劳动关系实质已解除,所以该份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查明:柳山河在2008年9月7日后与恒空人力公司签订的三份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社会保险由柳山河自行缴纳。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恒空人力公司抗辩称,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要求为柳山河缴纳社会保险,但柳山河要求自己缴纳。对此本院认为,从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双方最后签订的三份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社会保险由柳山河自行缴纳,同时恒空人力公司未提供其要求为柳山河办理社会保险而柳山河不愿意办的证据,故本院对恒空人力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作为用人单位的恒空人力公司未为柳山河缴纳社会保险,柳山河以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恒空人力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以及该法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恒空人力公司支付柳山河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故恒空人力公司应支付柳山河经济补偿金10891.5元(2178.30元×5)。关于柳山河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以及待岗工资的问题。本案中,柳山河以恒空人力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已经解除了与恒空人力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现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同时因柳山河已行使了法律赋予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并且2013年7月以后柳山河也未再提供劳动,所以柳山河并不存在待岗的事实,故柳山河要求支付待岗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年休假工资的问题。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柳山河应享有年休假的待遇,恒空人力公司和双虎公司均未提供柳山河2011年前已休年休假的相关证据,故柳山河有权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由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才实施,所以恒空人力公司只应当支付柳山河2008年到2011年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故柳山河还要求支付2008年以前未休年休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上述规定可知,此时劳动者对于订立什么期限劳动合同享有选择权,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反对的,应当遵循双方的意思表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也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第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见,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本案中,柳山河对与恒空人力公司签订的所有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同时柳山河未提供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柳山河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单位明确表示拒绝的证据。故本院认定,柳山河与恒空人力公司签订的所有劳动合同应是协商一致续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柳山河要求恒空人力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的问题。柳山河在本案诉讼中,所有的请求均要求用工单位双虎涂料公司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因柳山河实际在双虎涂料公司工作,双虎涂料公司作为实际用工的单位,对柳山河享有管理和安排柳山河休息的实际权利。但双虎涂料公司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并未安排柳山河休年休假,对此双虎涂料公司实际已侵犯了柳山河休息权,对柳山河造成了损害,根据上述规定,双虎涂料公司对支付年休假工资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而原审法院判决恒空人力公司支付柳山河未休年休假工资中对已支付的一倍工资没有扣除,显属错误。由于恒空人力公司对原审法院该项判决未提出上诉,视为对原审法院的该项判决服判,但双虎涂料公司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故双虎涂料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为4006.07元(2178.30元/月÷21.75天/月×5天/年×4年×200%)。因柳山河其他所涉请求均不是因双虎涂料公司原因造成损害,故柳山河除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外的其他要求双虎涂料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柳山河要求恒空人力公司和双虎涂料公司补缴2005年至2013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对此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对此所产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上诉人柳山河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有所不当。依照《》第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4)鄂硚口丰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武汉恒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柳山河年休假工资6009.10元(2178.30元/月÷21.75天/月×5天/年×4年×3);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4)鄂硚口丰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柳山河其他诉讼请求;三、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对武汉恒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柳山河年休假工资6009.10元中的4006.07元承担连带责任;四、武汉恒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柳山河经济补偿金10891.5元;五、驳回柳山河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予以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程继伟代理审判员  刘鑫荣代理审判员  胡 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舒 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