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执字第08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姜海明与崔万中、王晴、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明,崔万中,王晴,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阜执字第0801号申请执行人姜海明,男。被执行人崔万中,男。被执行人王晴,女。被执行人李萍,女。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姜海明与被执行人崔万中、王晴、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阜羊民初字第0375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被告崔万中偿还原告姜海明借款本金121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按本金121000元计,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晴、李萍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0元(原告已预交2920元),由被告崔万中负担。判决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阜羊民初字第0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苏广执行员 唐将军执行员 郝晓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