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湖北创新佳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创新佳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保字第00018号原告:湖北创新佳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流芳街关山村钱李队。法定代表人:杨代正。委托代理人:陶冶,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津津花园b-1806。负责人:吴应伦。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金开大道1596号。法定代表人:杨镜璞。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创新佳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公司、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湖北创新佳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公司、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43899.08元,并以原告湖北创新佳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两辆“海诺”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分别为鄂a×××××和鄂a×××××)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创新佳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公司、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43899.08元。二、查封担保人湖北创新佳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分别为鄂a×××××和鄂a×××××的两辆“海诺”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