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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沅民一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沅民一初字第837号原告周某,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农民。被告印某某,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以与被告印某某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印某某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现原告周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金艳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