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沅民一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沅民一初字第837号原告周某,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农民。被告印某某,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以与被告印某某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印某某之间的纠纷已自行解决,现原告周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金艳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