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商终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宁波申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申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商终字第1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志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申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云浩。上诉人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申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4)甬鄞商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上诉人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能一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4)甬鄞商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审 判 员 毛 姣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鲁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