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陕赔民申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宝鸡蔡家坡医院与XX龙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宝鸡蔡家坡医,XX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赔民申字第006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宝鸡蔡家坡医院(原名蔡家坡中西医结合医院、蔡家坡中西医院)。住所地: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开发区。法定代理人:王文涛,董事长兼院长。委托代理人:张瑞哲,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雒加根,陕西扶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龙,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五处职工。委托代理人:陈起飞,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XX龙之父。委托代理人:李朝阳,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宝鸡蔡家坡医院因与被申请人XX龙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终字第0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宝鸡蔡家坡医院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二审判决对被申请人的身份、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及残疾辅助器具费认定错误。(二)一、二审判决结果错误。对经两级医学会鉴定的结论不予采信,违反程序多次进行鉴定,且对不同的鉴定结论随意取舍。确定申请人承担40%的次要赔偿责任,完全背离两份鉴定认定的“(较轻的)次要责任”和“建议20%”的责任比例。二审法院对此不予纠正,竟然在对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予分析的情况下以“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妥”搪塞,强硬予以维持。(三)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定性和审理程序错误,二审未予纠正。一审法院受理的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法院按照被申请人的两次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先后委托宝鸡市医学会和陕西省医学会鉴定,均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本案应据此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但是,一审法院没有及时判决,竟又将本案的案由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变更为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这样程序严重违法的判决,二审视而不见,错误予以维持。综上,一、二审法院在本案审理中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提起再审申请,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法律的尊严。XX龙提交意见认为:一、二审判决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即使在责任的划分上偏袒再审申请人,答辩人为了早日获得赔偿,也无力将案件旷日长久地拖延下去。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再审的事由,应裁定驳回。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称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之申请理由。经查,一、二审法院依据XX龙户口本、身份证及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XX龙户籍证明作出认定对XX龙的误工损失应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二审法院以被申请人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及最后一次鉴定结论作出时间确定误工费天数,并作出判决,符合本案实际,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关于护理费因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宝鸡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均要求“一级护理”,即需留陪人护理,期间由于被申请人截肢病情严重,其父母一直留院护理,直至安装假肢出院,一、二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作出对护理费的判决,并无不当。关于营养费,一、二法院依据此案被申请人截肢,病情较重,在结合医生建议加强营养的情况下,作出对被申请人营养费请求支持的判决,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残疾赔偿金,因被申请人系学生,户口系城镇户籍,在被分配到铁路部门后,其身体受伤害,经伤残鉴定为四级。据此,一、二审法院作出对其按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的判决正确。关于申请人称认定残疾器具费错误之申请理由。经查,被申请人本应安装国产普及型,但由于其体重超过100公斤,目前尚无能承受此体重的国产假肢,一、二法院在考虑XX龙病情的特殊需要,在参考安装假肢单位意见的情况下,认定XX龙安装进口假肢较为适宜,并依法判决确定其使用假肢期为十年,根据中国人口平均寿命75岁计算一生至少需更换五次,并无不妥。关于申请人称一、二审判决结果错误之申请理由。经查,在本案审理中,西安交通大学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交大司鉴中心(2008)鉴字第2158号鉴定书,结论为:宝鸡中西医结合医院对XX龙治疗存在不足,该不足与截肢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考虑XX龙左腿受伤情况,医院以承担(较轻的)次要责任为宜。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京)法源司鉴(2010)临鉴字第551号鉴定书,结论为:宝鸡蔡家坡中西医院对XX龙的诊疗存在缺陷,与其截肢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法医学参与度为B级(建议20%)。一、二审法院结合上述两份鉴定书的意见和本案的综合情况,认定各自承担责任比例并以此判决,并无明显不妥。关于申请人称一审法院对本案定性和审理程序错误,二审未予纠正之申请理由。经查,一审法院不存在定性和审理程序错误问题。综上,蔡家坡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家坡医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焦玉珍审 判 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段秦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