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增法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曾秀媚与增城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秀媚,增城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行初字第59号原告:曾秀媚,住增城市。委托代理人:胡东平。被告:增城市公安局,所在地广东省增城市。法定代表人:邬卫东。委托代理人:叶碧强、韩凯。原告曾秀媚诉被告增城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在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秀媚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秀媚负担。审 判 长  涂玉田审 判 员  胡雪芬人民陪审员  温丽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思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