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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黄文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刑初字第19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明,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7月31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新邵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21日经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同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4)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明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芳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黄文明通过车辆的GPS系统在新邵县酿溪镇天源商务酒店门口用钥匙盗走自己已转让给李某某的一台价值13.8万元、车牌号为湘E1HM**的丰田凯美瑞小车。3月3日,黄文明以12.8万元的价格将湘E1HM**小车卖给了邵东彬哥二手车行的刘某某,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刘某某付了7万元给黄文明,承诺车辆转户后,余款一次性付清。2014年7月31日,黄文明被民警抓获。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新邵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李某某手机短信照片,被盗车辆照片,车辆转让协议,证人刘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文明的供述,行政处罚���定书,谅解书及领条,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黄文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将已卖车辆盗回并予以转卖,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文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黄文明以分期付款的形式从邵阳华运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丰田凯美瑞小车,上户车牌号为湘E1HM**。因黄文明欠邵东鸿吉车行的李某某8.5万元未还,2014年2月8日,黄文明将该车以1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某,双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书,承诺黄文明还清车贷后,李某某将车款4.5万元一次性付清。黄文明当时交给了李某某一套车钥匙,还有一套车钥匙未交。同年2月26日1时许,罗某某租驾李某某的湘E1HM**小车到新邵县城办事,将该车停放在新邵县酿溪镇天��商务酒店门口。2月26日凌晨,黄文明通过车辆的GPS定位系统发现湘E1HM**小车在新邵,便产生了盗卖车辆偿还车贷的想法。于是黄文明找了一个朋友开车送他到新邵县,用另一套车钥匙将湘E1HM**小车偷开回邵东,并将该车的GPS定位系统断电。3月3日,黄文明又以12.8万元的价格将湘E1HM**小车卖给了邵东彬哥二手车行的刘某某,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刘某某付了7万元给黄文明,承诺车辆转户后,余款一次性付清。2014年7月31日,黄文明与他人吸毒时被邵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湘E1HM**丰田小轿车价值为13.8万元。至10月14日止,湘E1HM**丰田小轿车已归刘某某所有,刘某某已将欠款5.8万元付清。黄文明还清了车贷和李某某的欠款,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2月8日,他花了13万元��黄文明的手里购买了湘E1HM**小车,双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黄文明给了他一套车钥匙。2月17日他将这辆车出租给本村的罗某某,2月26日中午罗某某打电话告知他湘E1HM**小车在新邵被盗。2月27日,黄文明在短信中回复不愿意把车辆还给罗某某。黄文明偷走车辆后将车辆卖给邵东县彬哥二手车行的刘某某。对于新邵县公安局调取的2014年2月26日凌晨的天源商务酒店门前的监控,他根据车子灯光的反应,判断开车的这个人是按的GPS的锁和车身的遥控,然后才开车门。除了罗某某只有黄文明有一套钥匙。后来黄文明主动向他道歉并承诺尽快把事情处理好。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湘E1HM**小车是他从朋友李某某手里借来的。2014年2月26日凌晨1时他驾驶湘E1HM**小车到新邵办事,将该车停放在新邵县酿溪镇天源商务酒店门口,睡到当天13时起来发现车辆被盗。这辆车只有原车���才能用GPS查到。他通过朋友发现湘E1HM**小车的GPS定位系统已经被拆除了。原车主叫黄文明,这辆车的行驶证和发票都在李某某手里,被盗的这台车价值20多万元。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2日,他和黄文明以12.8万元的价格谈妥将湘E1HM**小车卖给他并约定第二天提车。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他付了7万元给黄文明,承诺车辆转户后,余款一次性付清。他准备去转户时,邵阳市车管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该车是被盗抢车辆,不能转户。黄文明卖车时说车辆的手续没有任何问题,并给了他一套车钥匙。他和李某某认识,李某某知道黄文明将该车转卖给他了。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新邵县酿溪镇长滩社区天源商务酒店门前公路上,该酒店的东侧是长滩加油站岔路口,南面是居民住宅,西南方向为聚福园酒店,西面为长龙大酒店,北面为居民住宅楼。天源商务酒店大门前为人行道,人行道前面为酿溪大道,酿溪大道北侧马路边有一堆砂石,现场经勘查未发现其余痕迹。5、新邵县价格认证中心新邵价认鉴字(2014)02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2014年4月14日,经新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湘E1HM**车辆价格为13.8万元。6、车辆转让协议书及证件证明:2014年2月8日黄文明与李某某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同年3月3日黄文明与刘某某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7、贷款结清证明材料证明:截止2014年3月4日,黄文明已将湘E1HM**车辆的所有贷款本息结清。8、邵东县公安局邵东公(红)决字(2014)第23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7月31日凌晨2时许,黄文明、宁亮情在邵东县1814线老检测站附近一起吸食毒品麻古及冰毒的混合物时被他人举报,民警在邵东县公园路明月宾馆8502房间内将黄文明、宁亮情当场抓获。��文明被治安拘留十日。9、手机短信照片、被盗湘E1HM**小车照片证明:湘E1HM**小车系一台黑色广汽丰田凯美瑞小轿车,车架号为LVGBH51KXCG0424902。2014年2月26日,李某某与黄文明在手机短信中为是否归还湘E1HM**小车发生争执。10、欠条、领条及谅解书证明:2014年4月9日李某某从公安机关领回湘EHM**小车,同年8月6日,黄文明愿意在一年内还清李某某的1.5万元欠款,黄再喜予以担保。同年10月14日,车辆已归刘某某处理,黄文明已将欠款1.5万元还清。李某某对黄文明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司法机关对黄文明从宽处理。11、被告人黄文明的供述证明:2012年8月31日,他以17.98万元的价格按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湘E1HM**丰田小车。2014年2月8日,因他欠邵东鸿吉车行李某某8.5万元未还,便将该车以1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李某某,双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书。双方承诺等他还清贷款��,李某某将车款4.5万元一次性付清。他只给了李某某一套车钥匙,另一套车钥匙后来在家里才找到。为了还清车贷,他通过GPS查询到湘EHM**小车停在新邵县一个宾馆门口,他要朋友开车送他到新邵。同年2月26日凌晨,他用小车的另一套钥匙将湘EHM**小车开回邵东并停在大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内,并将GPS定位系统损坏。同年3月3日,他将湘E1HM**小车以12.8万元卖给了彬哥二手车行的老板刘某某。12、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7月31日,邵东县公安局红土岭派出所民警在邵东汽车西站明月宾馆8502房间将刚吸完毒品的黄文明抓获。13、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黄文明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文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院予以支持。黄文明庭审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黄文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文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咏梅审 判 员  钟倩文人民陪审员  隆忠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宙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